济宁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济宁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更新时间:2018-07-17 13:3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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