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15作者:王华老师
五、居民家庭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按照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不得发放“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开始执行,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住房交易时点按照《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小知识:
什么是“首次购房”?什么是“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所谓“首次购房”,就是既没房也没贷款;而“首套房”就是之前有房,没贷款或者结清了的;有住房且贷款未结清的,就是“二套房”。也就是说首套房“认贷不认房”,二套房“认贷又认房”。
南京市区二套房首付比例
在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