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47作者:三水老师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包括: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教育业绩、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和优先条件六个方面。
(一)师德师风
1.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师德方面无不良言行。
2. 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者延期2年申报。
(2)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年内、“严重警告”处分1.5年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年内,“留党察看”处分期内及处分期满2年内,“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人员参照执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1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2年内不得申报;受到“开除”处分5年内不得申报。
(4)已定性为管理(技术)工作等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3年内不得申报。
(5)经查实,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5年内不得申报。
(6)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二)基本资格
1.学历、资历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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