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43作者:李一老师
(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将学生、家长对申报人员的双评测评与师德考核考评问卷调查相结合,对师德有问题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可采取“随机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方式,对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素质进行考核。对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中小学从教教师申报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贡献大的优秀教师,除学历、任职年限外,符合高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其它业务条件,并满足破格晋升要求的申报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教师职称。
(三)注重对申报人员在学生培养培育中实际业绩的考核。充分发挥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引导他们在平衡城乡教育资源、教育精准扶贫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当承担班主任和课堂讲授任务,每年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晋升职称时要求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四、优化管理服务
(一)县及县以下的基层单位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所学专业与其现从教岗位专业方向的适配要求,由各市(区)人社、教育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全省不再作统一要求。
(二)各级职称评审推荐指标数由学校在其岗位设置范围内,按照本单位发展规划自主确定。
(三)各中小学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规则严密组织实施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材料准备、评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文件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将联合组织评审现场巡查抽检工作。
(四)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本年度评审工作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总结和评审推荐结果(纸质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各一份)及时报送省人社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