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09:43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各缴存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自住需求,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2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对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仍为20%。
二、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6个月的市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省内、省外,下同)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为6-12(含)个月的市县,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职工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结清住房贷款的,如再次购房,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七、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市县分区域统计的数据为准。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办事处根据市县实际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分类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存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