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32作者:王新老师
农民进城购房实惠多多
维护进城购房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1.除已审批的新村建设外,从严审批新的零星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
2.进城购房落户的本县农民,原有的一切待遇和各项惠农政策不变。
3.县域内农村“一户一宅”农户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宅基地可纳入旧村复垦项目内的,经农民书面申请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要求安排集体土地新建住宅的,由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确认,与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在本县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沙县籍农户,符合造福工程申报条件的,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购房发票,可以申报省级造福工程资金补助。
放宽购房农民和外地户籍人员迁入条件——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确已入住,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赡养的父母)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保障购房农民和外地户籍人员子女平等教育——凡在城区新购商品房的农村人口和外地户籍人员,其本人可凭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其子女的入学享受与本县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外来购房者享受沙县小吃业政策
购买本县新建商品房的外地户籍人员,凭“两证”(房产证、土地证),可按沙县户籍享受沙县小吃集团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加盟费返还、维权和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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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降至20%
《意见》明确提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政策三:
首套房贷款利率适当下调
在房贷方面,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意见》强调,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