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7:10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国家管理程序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并抄送本市州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电网企业将并网验收情况汇总报上级电网企业。
七、组织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按照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安排,省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各市州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统一向国家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八、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九、文件有效期。本通知自2015年3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