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7:00作者:李一老师
可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化疗费、放射费、理疗费、吸氧费;
2.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等意外伤害的医疗费;
3.确因病情需要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6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做的应用CT、核磁共振、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板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以及快中子治疗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按8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住院:参保人的病历、有效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需加盖定点医院公章)、住院病历复印件;
门诊:参保人的《医保证》、医保卡、完整的急诊观察病历、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和出院记录(死亡的提供死亡记录或火化证)。
参保人员选择上述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14号
电话:0527-84359040
宿城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区政府大楼
电话:0527-82960203
宿豫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地址:宿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电话:0527-84465156
沭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地址:宿迁市沭阳县苏州东路
电话:0527-83595993
泗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桃源中路5号附近
电话:0527-89668118
泗洪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地址:宿迁市泗洪县长江路2号
电话:0527-8988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