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6:52作者:才子老师
2、特殊门诊:
(1)、精神病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2)、非住院恶性肿瘤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
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各类鉴定费用;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6)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
(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必须出具的材料:
报销时须出具:本人医保证历、社会保障卡、有效票据、备案手续及本人身份证件;
选择性材料:
住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包括用药、治疗、手术、检查、材料等住院期间所有项目的明细表),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定点药店购处方药需附处方;
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电话:0513-83559098
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如城镇益寿路1号劳动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