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6:44作者:李一老师
桐乡市
《桐经信产〔2013〕148号》
“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底前建成投产,前二年按实际发电量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
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取得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如取得国家金太阳工程扶持资金、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项目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项目建设中采购本市光伏生产企业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逆变器等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采购价格为市场平均价格,由经信、财政共同确认)。”
海宁市
《海政办发〔2013〕260号》
“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地方补贴。对在底前建成的按0.3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五年;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平湖市
《平政办发〔2014〕72号》
“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投资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单个项目装机容量达0.1兆瓦及以上的,从项目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1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居民住宅屋顶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从项目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
五、宁波市
宁波市出台了市级补贴政策,但是县级想要享受市级补贴得出台相应的扶持办法,鄞州区和余姚市出台的政策并没有额外的补贴,就是享受宁波市的市级补贴,象山县则有独立的县级补贴。
市级补贴
《甬政发〔2014〕29号》、《甬经信电子〔2014〕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