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4:0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离休证、退休证、户籍证明和护照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落实优待政策的,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13]97号)已作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