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3:5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为解决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公开公平、对象明确、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相结合,补贴制度与低保制度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稳步推进,规范管理,逐步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对象
(一)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
(二)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三)全省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一)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
(二)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全省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由现行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市、区),其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应按原标准执行。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每人每月60元补贴。
四、补贴方式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可通过现行低保资金途径发放,也可以通过养老服务券等形式发放。百岁老人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市自定,但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