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1:41作者:李一老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农村经营管理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决定,2016年在全区选择一批县(市、区)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自治区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在继续完成2015年确定的14个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各地(州、市)推荐、确认后,确定哈密市伊州区、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裕民县、乌苏市、布尔津县、温泉县、焉耆县、和静县、博湖县,温宿县、新和县、阿克陶县、叶城县、泽普县、洛浦县等18个县(市、区),为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放弃征地补助、牧民集中定居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确权确地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对通过“互换并地”或“土地股份合作”实行统一经营的,要将承包权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没有流转的,承包权、经营权应登记为同一主体;已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应按照流转合同的期限,登记给流入方。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经营收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充分发挥老党员和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