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3:49作者:王华老师
1、受理职工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审核职工提取条件及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核查职工可提取使用的金额(二个工作日)
2、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可提取金额进行相互复核(一个工作日)
3、报领导审批(二个工作日)
4、提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回拨手续。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35万元;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
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抵押物价值的80%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钦州市政府确定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35万元;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罚息和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仍按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审批表(原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3、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一份)
4、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指身份证、军官证等。
5、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6、婚姻状况证明;(声明为原件一份;其他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7、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个人住房记录;(原件一份)
9、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10、借款人配偶在本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回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相关缴存及有无公积金贷款证明;(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