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6:1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加强贷款风险防范,以“多缴多贷、早缴多贷、少取多贷”为原则,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核定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取其中最低值。
(一)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月还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50%;
(二)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10倍(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 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0.7;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48个月<缴存时间≤60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60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账户设立之日起正常汇缴的账户余额为准。
三、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申请贷款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