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4:26作者:三水老师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因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之一且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购买商品房的
(1)12个月内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网上备案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需提供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6)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两份;
(7)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准备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行政公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支取人,持《申请表》和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