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0:49作者:才子老师
不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当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
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七、工伤认定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四城区其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其余用人单位(含外地机构,下同)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具体委托管辖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同一个县(市)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我市不同县(市、区)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事项。但四城区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不同城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登记住所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三)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但其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范围内,未参加登记住所地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四)情况特殊的,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