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3:5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九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已还贷款本息。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每月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相关提取凭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证明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人凭提取凭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到管理中心审批。符合条件的,即时审批;特殊情况的,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经管理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欺骗行为,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3年内不予提取和贷款,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