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21:05作者:王华老师
2017年江苏省哺乳假最新规定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的,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如果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休哺乳假的,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江苏修订母婴保健办法哺乳假仍为一小时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该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妈妈们关注的“两小时哺乳假”并未通过(现代快报曾报道)。草案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的哺乳假为一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维持一小时不变
就在今年1月份,《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时,曾经考虑过将原先的一小时哺乳假增加到每天两个小时。
2015年1月25日,现代快报关于“江苏女职工每天1小时哺乳假有望延至2小时”的报道在很多妈妈中引起热议。“如果能延长至两个小时,我们哺乳的压力将明显得到减小,回趟家给孩子喂奶,时间不会那么紧张。”准妈妈张女士说。
而最新的草案中,记者发现,哺乳假还是维持原先的一小时时间,不过对于多胞胎的母亲也有了特别的规定。(更多科学孕育,请关注carebay)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奶粉商要“保持距离”
今年国家卫计委数据显示,0~6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为27.8%,其中农村30.3%,城市仅15.8%,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38%。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孕妇经常受到奶粉商的轰炸。
为了推行母乳喂养,草案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都有严格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母乳代用品生产商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宣传其产品,也不得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产品及宣传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