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4 21:31作者:三水老师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