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1: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拆迁项目的衔接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的同时,要指定部门负责《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未完成项目的后续工作,沿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补偿安置事宜,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