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0:59作者:三水老师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原则上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和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下设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和《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方案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