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4:0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应当从公共租赁房中优先解决,并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当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对享受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死亡的,当地政府免除其基本丧葬费用或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第十二条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计生医疗扶助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10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鼓励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应当至少设立1所老年病医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床,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十六条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
第十七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