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55作者:李天扬老师
3关键词:经济困难老人
增发补助金、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适当增发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患病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和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生活救助,通过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实施,采取“分类施保”政策,在原享受低保救助金基础上,再适当增发救助金,使老年人获得的救助金多于一般的低保对象。
医疗救助,通过参保(合)资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来实施。
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入住机构补贴政策来实施。
4关键词:高龄老年人
具备条件的可提高津贴标准
高龄老年人通常是指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规定:“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目前,我省已经在全省普遍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珲春市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7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大安市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珲春市、大安市、通化县等还提高了津贴标准。
老年人可享受八方面优待
《条例》规定,老年人在以下8个方面享有优待。
生活服务优待
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交通出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