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1:01作者:李一老师
六种情形可生第三胎
条例还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基础上,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具体指我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此外,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出了有利于再婚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定。在“五小民族”的基础上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再生育的规定都成为本次条例修改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