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5:1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
(八)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九)地质、测绘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作业工作人员以及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工资标准下发后再进行套改。
(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1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薪级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3级,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在按新聘岗位套改确定薪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低定1级,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在按新聘岗位套改确定薪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低定3级,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仍拿生活费的人员,按原生活费标准发放,待处罚解除后,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确定。
八、经费来源
本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九、实施时间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审批程序
全区事业(含中央驻宁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完成,各市县与人事厅签订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书,人事厅根据各市县上报的人员数据进行工资套改工作并下达调资批复。
十一、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由自治区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