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0:29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案中,单位的违法之处在于向小李支付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向其支付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此,打个比方,如果某员工的收入比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则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每月发放3292元,而非6000元。
一、关于病假工资典型案例
2005年小李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元,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400元,并根据每月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再给予奖金。由于小李工作勤奋,老总很赞赏,试用期3个月后即给小李调整了工资。
2008年2月初,小李经诊断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卧床休息。于是,小李请病假在家休养。但小李没有想到,自己在病休假期间,企业只发给他病假工资550元,并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含在这550元中。小李多次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及承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予理睬。无奈,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双方观点:
小李认为,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仅支付550元,还要其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差额及承担本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