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1:53作者:王华老师
二、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工作地点的内容,载明工作地点为上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廖某则认为该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确,应该需要更加具体,在工作地点的约定上存有争议,但不能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归责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假如公司要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仍需要与廖某协商,公司需要对变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