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44作者:王华老师
2.家庭成员中有人已建有或购买其它住房的农户。
3.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四、补助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相关补助标准如下:
1.改造农户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为每户1.5万元。市财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每户不低于5000元标准安排配套专项补助资金,扶持改造户改建住房。
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异化补助:对扶贫“双到”帮扶对象,扶贫部门要积极协调对口帮扶单位将所帮扶村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纳入帮扶工作范围,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对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政策安排建房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方案,并报上一级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2.示范点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3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配套每个示范村不少于3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3.工作经费。市、县(区)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统筹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我市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信息录入、数据统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度安排10万元,县(区)级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安排。
(二)资金筹集。各县(区)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危房住房改造建设资金。具体要求是: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2.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依托“6.30广东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活动等平台,积极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并统筹安排部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3.纳入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范围的危房改造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帮扶责任,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危房改造户筹措建房资金,指导和帮助帮扶村做好村庄规划、住房改造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