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56作者:王华老师
(四)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十五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贴息。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国家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省级立项项目的管理费安排由省农发办确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项目公示、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检查验收或招标时发生的会议费,管理培训费,招标费,公示费,可研报告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