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48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
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
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