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3:47作者:李一老师
之后,无锡也发生了一起案件,裴姓孕妇被摩托车撞伤,提前两月生下只有2公斤重的女儿,体制很差。裴某和丈夫、女儿提起诉讼,向肇事方索赔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可是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身份,孩子的父亲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驳回了孩子和父亲的诉讼请求,只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起草中的争论:“活着出生”是不是前提条件?
可见,由于现行法律未涉及对胎儿的权益保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叛例。本次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法律界普遍认为,民法总则应该写入胎儿权益保护的内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之前,中国法学会和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徐国栋等民法学知名学者都曾分别起草建议稿,其中均有胎儿权益保护条款。可是,民法应该保护哪些胎儿权益?是否应该将“活着出生”作为胎儿维权的前提条件?对此仍有不同看法。
对于民法应该保护哪些胎儿权益问题,王利明设定的范围最为严格,认为“胎儿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在其出生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相当于仅承认胎儿的身体健康权;徐国栋则认为,应该承认胎儿具有继承、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仅承认胎儿继承权等财产方面的权益。
中国法学会和梁慧星、杨立新都未对范围作出限定,这相当于,除了身体健康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精神层面的权益也应该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
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徐国栋都提出,“活着出生”是胎儿主张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只有中国法学会例外,中国法学会在建议稿中写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出生”,这意味着,即使胎儿因侵害行为致死,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仍然有权独立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救济。
草案首提“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各方争论中首次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如此设计胎儿的权益保护内容。草案在明确“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前提下,同时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与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