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31作者:李一老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的到位、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督查督办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安顺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