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29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三条征收本村集体成员以外人员承包的土地,只补偿其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第三十四条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承包地,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不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外嫁女嫁入城镇,但其户口未迁出,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不再分享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离婚或者丧偶改嫁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确定的各项补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年产值、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八条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已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项目征地,按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已依法申请办理农转用和征收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尚未批准的项目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金额低于本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足;通过增加奖励或其它补偿方式已达到或超过本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偿。本规定颁布实施前涉及征地遗留问题的补偿不执行本规定。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单个项目征地跨越多个补偿标准规定的,已征地补偿部分可分别按后一个标准一次性补齐差价,但征地补偿费加上通过奖励、生活补贴等其他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总计已达到或超过后一个标准的,不再补差。即在征地补偿费加上通过奖励、生活补贴等其它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总计未达到按后一个标准的已补偿土地,征地调查规定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的,可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8〕123号)补齐差价;征地调查规定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8〕123号)的,可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9〕104号)补齐差价;征地调查规定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9〕104号)的,可按本规定标准补齐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