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29作者:李一老师
(三)征收土地涉及地上树木的,按常见林木补偿标准执行(附件4)。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地上青苗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一)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建筑房屋及附着物的,均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各类建筑材料和装饰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5、6)。
(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临时占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对特殊附着物(包括机械设备),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职能部门配合组成的评估确认小组进行确认,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于利用地势和环境条件建设的简易虾塘,按本规定附件9“常见淡水、海水养殖生物补偿标准表”中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因改造环境条件或养殖工艺复杂的投资较大的虾塘,可根据上述第(四)款规定,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虾池等养殖生物的构造物、附着物和生物体进行评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协议结果和评估结果由上述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评估确认小组进行确认,以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六)对堆(垒)放的附着物按迁移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厂房的机电设施、电力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综合补偿费,迁移综合补偿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不能迁移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标准,本规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支付;没有规定标准的,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