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海南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2)
更新时间:2018-06-23 09:30作者:李天扬老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资金支付申请书(说明付款依据、付款金额及达到该付款进度的证明材料、被拆迁人领取资金方法等)及有关材料; (二)拆迁人支付建设单位用于安置的期房建设资金时,应提交房屋建设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说明付款依据、付款金额及达到该付款进度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领取资金方法等)及有关材料。 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所提交材料有异议,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九条经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在拆迁人开具的转帐、现金支票上签印资金监管专用章,金融机构方予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原则上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或安置期房建设单位,并通过转帐划入其帐号。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建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发生的安置补偿资金大于预存资金时,拆迁人应在10日内按差额追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专户,同时告知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拆迁人未按时按额追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责成其及时补足。拆迁人未补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暂停办理其补偿安置协议备案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仍有结余资金的,拆迁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抄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收支对帐单。拆迁人应当定期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四条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如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拆迁人具有由政府财政部门拨款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依法执行拆迁人或其委托的拆迁单位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挪用,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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