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9:16作者:王新老师
调查中发现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或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价格和购买标准等;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