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9:15作者:李一老师
房屋拆迁听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十六条各县(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按照原拆迁政策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