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9:30作者:三水老师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账户,由我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我局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