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8:47作者:王新老师
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各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完善政策机制,分年度按规定比例完成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任务。其中,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所占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10%。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正高级教师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学区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和省、市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持鼓励身体健康、近期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比例
根据乡村教师人才队伍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标准。从2015年起,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在乡村学校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年满55周岁、中级岗位年满50周岁的,可保留其职务职级待遇,不再占用本单位的岗位。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
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要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至规定上限。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