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09:21作者:王新老师
(二)被拆迁人另有住房不需要进行安置的,拆迁人按补偿标准1:1.2的比例一次性将补偿费付给产权所有人。
(三)拆除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和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拆迁人按1:1.2的比例提供安置用房。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被拆除房屋不再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赔偿和补偿:
(一)拆除国营、集体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用房使用性质不作改变的,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各计各价进行结算;被拆迁人要改成住宅的,生产,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营业用房按面积1:1.2还房,各计各价,也可付给一定的迁建费,由被拆迁人易地兴建。
(二)被拆迁人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按补偿标准1:1.2一次性将补偿费付给产权人。
(三)因拆迁造成国营或集体单位临时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前一个月该单位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工资加补贴(指国家、省规定的补贴)的70%给予补偿,补偿期暂定一年。如需延长或缩短补偿期限,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并报市拆迁办备案。
(四)拆迁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拆迁人应按拆迁前一个月该单位在册职工基本工资加补贴的50%给予补偿,补偿期限暂定为一年。
(五)私人营业用户的赔偿,拆迁人按补偿标准1:1.5比例一次性补偿费付给被拆迁人,不再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除规划区以内农户住房和农村集体用房,由所在乡统一划定宅基地重建。拆迁人除按补偿标准赔偿外,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发给建房补助费75元。确无条件解决宅基地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拆除的公共厕所,由拆迁人按规划部门指定的地点重建或将补偿费一次性付给环卫部门易地重建,专款专用,不准挪用。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一)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补偿2万元。
(二)4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补偿2.5万元。
(三)6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补偿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处理单位及城市居民庭院的树木,拆迁人应按补偿标准,一次性付给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统一掌握,专项用于城市绿化。
处理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树木,拆迁人按补偿标准付给补拆迁人。
第三十条 对污染环境、有碍安全、造成公害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市政府批准限期拆除的,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