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9:30作者:王新老师
3.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
1.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的补偿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
1.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
1.电杆占地按照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照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照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
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
1.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七、特别说明
1.《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各城市区,吉利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在《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