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09作者:李一老师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补助范围由各县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各县区原出台的边远地区教师相关补助政策应统筹实施,不得因实施生活补助政策而取消或降低补助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摸底统计。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摸清本地区农村学校具体的地域分布、教师岗位、人员编制、在岗教师人数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科学确定本地享受补助乡村教师数量。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要根据中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综合所辖镇、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状况,充分发挥补助政策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的作用,科学制定本县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各县区实施办法请于2015年3月底前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不得因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而减少乡村教师合法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加强发放管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应主动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学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实施方案、享受补助人员、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公示,教育部门网站要开辟专栏对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省、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定期对各县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分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安康市教育局安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