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58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