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1:17作者:李天扬老师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元/m2补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按附表5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青苗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7-13。
第二十四条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在耕地中埋竖电杆、拉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架设铁塔用地按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业主(用地)单位发出通告,坟主凭村级以上单位证明,经征地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偿。逾期未迁的,由业主(用地)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