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26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一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性保健用品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
(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