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0:17作者:王华老师
一是,从国家制度层面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工资、津贴待遇等作出统一规定,规定农村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问责机制。
二是,明确由财政单列支出农村教师津补贴。进一步明确津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发放标准、类别与分档、经费来源与保障等实施细则,形成农村教师津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艰苦地区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问题。
三是,大幅度增加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增加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可将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提高到工薪总额的20%-30%。发放依据应考虑距离和职称两个维度。按任教学校至县城距离远近和任教教师职称高低依次递增设定,然后依7:3比例加权核定。距离权重为70%,表示农村教师任教学校的地域差异;职称权重为30%,表示农村任教人员间的差异。对退休教师按其在农村任教教龄10年、20年、30年计算,分别享受额度的15%、30%、50%。
四是,增加农村教师交通补贴。尽快设立农村教师交通津贴制度。以距离县城远近公里数的班车费用为依据,制定统一的发放额度。以每学年实际在校任教月数为依据,按每月往返4次,统一包干一次性发放。
五是,增加农村教师周转房和公寓房。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一方面,主要由政府建设具有宿舍(公寓)性质的教师住校周转房和公寓房,教师工作调动随即搬离。结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县城或交通便捷的重点镇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区。免收土地、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押金,对工程质量监督等服务性收费给予减收;无偿提供或低价划拨乡村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为农村教师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集资房;同时,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在校园内和校园附近建房向教师出租,由财政给予教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六是,加强督查。我国早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因此,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颁布以来各地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上半年,22个省份中已有20个省份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其中有14省份的实施县基本实现了乡村学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