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职,推进有关工作。各地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