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6:41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
2017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
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户籍地签发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制作与发证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注: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两类情形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意见》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