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0:58作者:王新老师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征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围垦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原《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0]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